信赖保护原则的构成要件_信赖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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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应当保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合法合理的信赖,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变更行政行为的,应当赔偿相对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2、信赖保护原则它最早是在二战后的联邦德国发展起来的,现在已经成为许多国家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是公众对自己国家和国家权力的信任,这是公众安全的基本前提,也是对其工作和生活行为的明确预期。《行政许可法》第八条体现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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